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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于某某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于某某名下。谭某某主张该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于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个人财产。双方因财产性质认定分歧巨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经济帮助问题,协商未果。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主张因照顾子女付出较多,要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继承公证书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被告于某某提交了遗嘱文本及亲属关系证明。针对房产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双方围绕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是否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被告于某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 被告于某某同意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体现对家庭劳务及子女照顾的肯定,并作为离婚经济帮助;3. 未成年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遗嘱指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适用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了女方在抚育子女、照料家庭方面的隐性贡献,通过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相结合的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家庭伦理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