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刘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谭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刘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如有)或对该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增值贡献,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或补偿款。谭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会议录音(视听资料),声称刘某某口头承诺过若离婚将给予其房产份额补偿。刘某某否认该承诺,认为录音系断章取义,且房屋产权清晰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录音真实性及证明力存在重大争议,导致财产分割诉求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谭某某重点提交了家庭会议录音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赠与或补偿承诺。被告刘某某对该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同时提交房产证及购房合同证明房屋权属。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录音内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赠与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及补偿认定标准。对于缺乏书面协议支持的口头承诺,若证据不足(如录音断章取义或无法证明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认定为有效的财产处分行为。这警示当事人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避免仅凭模糊视听资料主张权利,体现了司法对物权法定及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