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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一套。婚姻存续期间,于某某利用其掌握家庭财务主导权的便利,通过多次大额转账、虚构债务及将部分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发现账户异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同时主张对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少分或不分。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被转移资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分析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于某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房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存款分割部分;三、对于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鉴于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判决其仅分得该部分款项的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归曾某某所有;四、驳回于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通过隐蔽手段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电子数据证据链,精准认定隐匿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