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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轿车及若干家庭动产。近期,陈某某发现邓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邓某某在未经协商情况下擅自处置部分家庭共有财产。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对车辆及动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要求邓某某承担因家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邓某某辩称财产分割应平均分配,否认部分暴力指控,但承认车辆由其实际控制。双方对财产清单及家暴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诉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财产被擅自处置的事实。被告邓某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凭证及银行流水,主张部分动产为个人婚前财产。法院重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质证,并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商,但因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意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尽管存在家庭暴力及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撤诉权,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