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周某某在哺乳期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博某某主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并主张周某某应赔偿精神损害。周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且博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支付帮助及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认为博某某自身具备劳动能力且无生活困难,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同时过错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请。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及冷暴力行为,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某长期对其实施精神控制及冷暴力,并申请调取周某某银行流水以佐证隐匿财产。周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博某某所述情况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双方围绕“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博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程度,而非一般性经济劣势。同时,厘清了过错损害赔偿与离婚救济的关系,警示当事人主张权利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