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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以个人名义向陆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所在部队营房装修,陆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予以清偿。刘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债务,且因涉军身份特殊,陆某无权直接追索。双方感情破裂,陆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债务清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债务性质认定存在争议。陆某不服,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财产以抵偿债务,引发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款项流向及刘某对借款用途的确认。刘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及债务个人属性。法院结合电子证据链,认定该借款虽以刘某名义发生,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营房装修实质改善居住条件),且陆某知情并同意,故不属于刘某个人债务。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承担相应清偿责任;驳回陆某要求直接强制执行刘某个人名下其他非共同财产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不能仅因一方为军人而豁免其共同债务责任。电子数据在证明款项用途及双方合意方面具有关键证据效力,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