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中国籍)与被告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公寓一套,登记在于某名下,首付由邓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2年,邓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邓某遂起诉要求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鉴于于某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于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否认转移资产事实,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房产购买凭证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于某提交了境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购房合同原件。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公寓归原告邓某所有,邓某需就房屋剩余贷款及被告应得份额向于某支付折价款;三、被告于某向原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并确立了在涉外家事审判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