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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朱某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分割及黄某主张的经济帮助。黄某辩称其在国外有稳定收入,无需经济帮助,且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朱某提交结婚证、房产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事实及自身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认定,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帮助必要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向黄某送达诉讼文书,并给予其答辩期。庭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朱某提交房产证、贷款合同及收入证明,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自身符合经济帮助条件;黄某提交境外收入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抗辩房产属个人财产且拒绝经济帮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合议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涉外婚姻效力及财产分割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朱某需向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形,法院应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同时,厘清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计算标准,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在涉外家事审判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