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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沈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原告婚前存款及父母资助。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原告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此外,双方育有一子,原告主张抚养权。因涉外送达程序复杂,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份额并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送达。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购房合同扫描件),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完整的电子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双方关于财产约定的合意;被告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撤回异议。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认可及书面审理程序的适用。同时,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助于降低涉外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符合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