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徐某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双方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离婚诉讼中,徐某某主张赵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支付经济帮助。赵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徐某某曾口头承诺在离婚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并强调自己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符合离婚经济帮助条件,判决徐某某支付帮助款。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赵某某亦同意不再追究后续责任,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赵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及视频)进行质证,确认徐某某曾作出过补偿承诺。鉴于徐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且双方就执行和解达成初步一致,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促进了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彰显了司法温情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