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中国籍)与何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何某某配合过户,但何某某需承担共同债务50万元。离婚后,何某某拒绝履行债务承担义务,且长期滞留境外,导致房产过户受阻。赵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系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确认债务由何某某全额承担。何某某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债务系赵某某个人举债,拒绝承担。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争议,且因涉外因素,送达及证据认证程序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何某某身处境外,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完成送达。审理中,赵某某提交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婚前父母转账凭证及婚后银行流水,申请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司法评估鉴定。何某某提交境外公证认证的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证明及债务借条,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查明房产出资来源及债务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赵某某已实际居住且抚养子女,判决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30万元;二、何某某主张的50万元债务缺乏共同生活用途证据,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驳回赵某某要求何某某承担该债务的请求;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前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应结合贡献大小公平分割。同时,严格审查涉外债务的真实性与用途,防止虚构债务损害配偶权益,为处理涉外籍当事人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