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婚后共同购置车辆及多项动产。曾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于某提起离婚诉讼。原一、二审判决将车辆及动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审中,于某主张部分动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受赠财产,且曾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转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财产归属及过错事实;曾某提交购买发票及聊天记录,抗辩财产为婚后共同所得。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再审程序中对于既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强调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同时体现司法对隐私保护及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维护裁判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