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冯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冯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23年,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冯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额出资且明确赠与己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朱某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共同还贷及共同生活事实;被告冯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赠与声明及房产证,主张系个人受赠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裁判强调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