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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马某某主张谢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并导致其生活困难,诉请离婚及经济帮助。马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监控视频,显示谢某某曾推搡其致其撞伤家具,但视频未清晰记录暴力全貌及伤情后果。谢某某否认暴力,称系双方争执中的肢体冲突。法院查明,谢某某虽有过激行为,但未造成马某某轻伤以上后果,且马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不属于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情形。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暴力认定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马某某主要提交家庭监控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谢某某质证认为视频系片段剪辑,不能反映全貌。双方围绕暴力事实及经济困难程度展开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前提是“生活困难”,而非单纯存在过错或轻微暴力。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强调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防止滥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实质公平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