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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婚后矛盾激化,博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核心标的为一辆登记在博某某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家庭动产。王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因博某某存在家暴过错,请求多分财产。博某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部分动产已灭失。双方未能就财产清单达成一致,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车辆及动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车辆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证明车辆为婚后购买及家暴事实;博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车辆来源及动产去向。双方围绕车辆权属及家暴证据的采信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某分得车辆折价款60%;三、驳回王某某关于其他动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对“部分支持”的裁量逻辑。虽认定家暴事实,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全额赔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证据规则与实质公平的结合,为类似财产与过错竞合案件提供参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