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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黄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林某身心受损,夫妻感情破裂。林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黄某存在过错。同时,林某自述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黄某给予经济帮助。黄某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林某有劳动能力且双方共同财产足以分割,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认定家暴过错及分割共同财产后,是否仍应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生活困难状况。被告黄某质证时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部分暴力事实。双方围绕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庭审调查,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界限。法院认为,在共同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且原告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情形下,不宜重复适用经济帮助制度。裁判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救济制度的滥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经济帮助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