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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因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何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生活所用,且张某某的过错行为严重损害家庭利益,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张某某辩称房产为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何某某提交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张某某过错证据(聊天记录、照片)作为物证与书证;张某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拆迁原始协议。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何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3. 张某某另行支付何某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十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并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通过调解平衡了物权归属与过错补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价值导向,为类似复杂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