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于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中约定,鉴于谭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于某某需向其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款项应于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内支付。然而,于某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时间及方式产生分歧,法院介入协调,旨在平衡军人特殊身份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军婚姻及经济帮助性质,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原调解书效力及履行情况。谭某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原件、生效证明及于某某未履行的初步证据。于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视听资料,主张已部分履行并存在争议。执行法官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确认剩余款项未付事实清楚,遂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某某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剩余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八万元;谭某某放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主张。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可执行性,体现了司法对军人配偶权益的保护与对军人特殊职业属性的兼顾。通过执行和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保障了胜诉权益实现,又维护了军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