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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刘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彭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刘某辩称首付及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仅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审理中查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彭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证实家暴事实,主张在财产分割中予以照顾。双方对房产现值存在分歧,申请专业机构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链。被告刘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主张个人财产属性。原告彭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并辅以家暴证据材料。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核实了婚前首付与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被告刘某所有;2. 被告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该金额已综合考虑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及原告遭受家庭暴力需予以照顾的情节;3. 双方婚生子由原告彭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规则,并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将家暴情节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平衡了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