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谢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然而,谢某在庭审中自认并提交了报警记录,显示其曾多次对韩某实施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韩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因谢某暴力行为所致,且谢某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拒绝支付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方的前提下,其是否仍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及该补偿请求是否应被驳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家务支出凭证、子女抚养记录等书证,以证明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被告韩某则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悔过书等书证,证明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家务贡献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边界。虽然法律鼓励肯定家务价值,但若主张权利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违背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据此驳回其补偿请求,以体现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