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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谢某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同时要求沈某承担部分家庭债务。沈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分担存在重大分歧,谢某随后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特殊情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参与装修及还贷情况;沈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归属。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