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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认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李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决王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李某未能提供王某隐匿财产的有效线索。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人李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并提交了部分电子数据(如银行流水截图)以证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迹象。被执行人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其与执行标的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及过错损害赔偿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边界。即便存在过错,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体现了执行程序中“查人找物”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平衡了保护弱势方权益与防止执行不能的风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