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徐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家,期间多次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双方就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多分;徐某某则辩称部分出资源于其父母,且存在一笔50万元经营性债务应由沈某某承担。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银行流水,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徐某某提交父母转账凭证,主张房产部分份额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债务性质分歧较大,导致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沈某某提交物证(房屋产权证、银行流水)及书证(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非共同债务。徐某某提交书证(父母转账记录、借条),主张房产部分出资为个人财产及债务真实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债务性质的认定,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三、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四、徐某某父母转账款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认定为个人财产;五、50万元债务认定为徐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六、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考量因素,以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并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对类似涉家暴及复杂债务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