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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曹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但登记在曹某名下。蒋某认为曹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曹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且蒋某存在过错,拒绝多分。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家暴事实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蒋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曹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主张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个人财产或借款。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

判决结果

原告蒋某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在涉家暴案件中,原告通过收集完整证据链确立优势地位,促使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对促成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引导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