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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林某身心受损。2022年,林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林某曾主张张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离婚后,林某因长期遭受家暴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林某认为张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原配偶,应依法给予经济帮助,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张某辩称双方已离婚,且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既往判决的既判力问题,进入再审/申诉审查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无收入证明及原离婚判决书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张某提交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已终结。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原离婚判决中是否已涵盖该部分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经济帮助旨在救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若原离婚判决或协议已对财产进行充分分割,且未明确保留经济帮助请求权,当事人离婚后不得仅因后续生活状况恶化而重复主张。这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的尊重及防止权利滥用的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