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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曾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曾某长期在外务工,于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及子女抚养教育义务,导致其自身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显著减弱。离婚诉讼中,于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曾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与经济帮助请求的竞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认定及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于某提交了一段曾某承认其长期缺席家庭事务的视听资料,以及子女医疗教育支出凭证,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庭义务及自身经济困境。曾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证明力。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形成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收入证明、财产分割情况,综合认定于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准予于某与曾某离婚;三、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对于因抚育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生存权的保障,为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离婚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指引。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