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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现役军人)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黄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置换取得安置房一套。赵某主张该安置房系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黄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且拆迁安置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安置房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未果。随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未开庭质证,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原告提交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及付款凭证;被告提交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赠与声明。双方围绕安置房性质及父母出资意图展开举证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若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