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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冯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冯某因长期照顾家庭且无固定收入,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经济帮助。原判决确认冯某享有经济帮助权,但孙某以“涉外因素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确”及“冯某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争议,核心在于帮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及特殊身份状态下的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及冯某再婚证明,主张原判决执行条件未成就;被执行人冯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其无固定工作证明、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原判决的明确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主文的确定性以及冯某当前经济状况,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确认原离婚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的内容有效,但鉴于原判决金额表述存在模糊,依据冯某提供的证据及当地生活水平,重新核定经济帮助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由孙某一次性支付;驳回孙某关于“因冯某再婚而免除帮助义务”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义务的执行标准,强调即使存在涉外因素或一方再婚,只要符合法定帮助条件,义务人仍需履行。同时,法院在模糊判决下的裁量权行使,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