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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冯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冯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孙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孙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多分财产以保障子女生活。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审理需严格保密。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孙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存在共同还贷事实及家庭贡献;冯某则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婚后还贷部分的性质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冯某父母出资比例较大且孙某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孙某抚养,冯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分割中的处理规则,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伦理的特殊保护,对类似涉拆迁房产分割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