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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沈某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公婆及子女,牺牲职业发展,无固定收入来源。董某某经营公司,收入较高。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问题产生争议。沈某某主张其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董某某给予经济帮助。董某某认可沈某某家务贡献,但认为其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帮助金额达成一致,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其家务劳动贡献及经济状况。董某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以佐证其收入水平及沈某某的就业能力。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沈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弱势方生存权的保护。法院在认定“生活困难”时,结合当事人实际贡献与能力,合理裁量帮助金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为类似案件中平衡双方利益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