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高档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环节产生重大分歧。曾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部分动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于某某则坚称上述财产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均分。双方对车辆登记时间、出资来源及动产购买凭证的真实性各执一词,导致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分割比例,矛盾激化,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贵重动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动产购买发票等物证与书证,试图证明其个人财产属性;被告于某某则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消费流水及证人证言进行反驳。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的质证与辩论,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及特定动产为原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车辆及动产的出资来源与登记状态的证据审查规则。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精准保护,为类似复杂动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