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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长期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伴有侮辱性言语。王某在遭受暴力后,通过手机录音、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固定证据。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王某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房产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李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认为房产主要贡献来自其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额分割或作为赔偿基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王某提交了包含暴力过程的手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主张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及与其他书证的印证关系,确认了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三、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四、李某向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房产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的适用。通过电子数据确证家暴事实,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过错方赔偿责任,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