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主张因长期遭受朱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于某提交了一段记录朱某实施暴力行为的手机视频(视听资料),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朱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及帮助金额的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相对清晰,双方对基本法律关系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原告主张的经济困难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展示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即便原告提出经济帮助诉求,若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的结合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纠纷化解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应审慎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