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长期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因李某某隐匿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拆迁安置房权益,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及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李某某辩称该拆迁房属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及复杂的房产权属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拆迁安置房的性质认定及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被告李某某提交了拆迁协议及出资凭证。在执行阶段,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后共同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周某某补偿李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李某某补偿周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四、婚生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五、李某某承认家暴事实,承诺不再实施暴力行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家庭暴力背景下,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规则,为类似涉家暴及复杂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