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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董某发现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家庭共同账户,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并涉嫌隐匿婚后购买的房产。董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指出杨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杨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杨某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亲友借贷,否认隐匿房产,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证明。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董某申请对涉案资金流向及房产价值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查询信息,并申请司法审计。杨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审计鉴定,并对争议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董某需向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对于杨某隐匿转移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鉴于杨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该部分财产由董某全部取得,杨某不再享有分割份额;四、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计鉴定查明事实,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有力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坚守,对遏制离婚诉讼中的财产隐匿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