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某擅自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亲属,并将所得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隐蔽账户,意图在离婚诉讼中隐匿财产。曹某某发现后,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及追回款项,并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曹某某申请法院调查吴某某的资金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曹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存在低价转让及资金隐匿行为;被上诉人吴某某辩称交易正常且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及资金最终去向,结合证人证言与银行明细,认定吴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部分;二、确认吴某某低价出售房产行为无效,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吴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在分割该房产折价款时,对曹某某予以多分,吴某某少分;四、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恶意低价转让房产并隐匿款项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转移财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