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博某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博某辩称该房产虽用婚后收入购买,但主要由其个人积蓄支付首付,且李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故请求多分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分割。李某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未充分考量其家务劳动贡献及房产增值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家务劳动相关书证,证明其对家庭的贡献及房产实际出资情况;博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分居协议,主张个人财产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理性评估诉讼风险,通过协商方式高效解决财产争议,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