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某主张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因抚育子女及照料老人负担较重,现生活困难,请求离婚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谭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军婚姻,且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张某某主张谭某某父母遗留房产中属于谭某某的份额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并据此要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军婚姻及当事人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军人配偶证明、家庭支出凭证及房产继承相关文件等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财产状况。被告谭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财产分割协议,否认存在需经济帮助的情形。双方对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结合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财产分割基本完成,若一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法院仍可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予以适当救济。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弱势方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