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需向黄某支付折价款。判决生效后,赵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案外人李某主张该房产实为其借名登记,并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声称赵某系代持,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要求排除执行。黄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标的,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严重滞后,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庭审中,第三人李某重点提交了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实际所有权人身份。申请执行人黄某质证认为该证据形成于诉讼后期,真实性存疑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房产登记公示效力与实际出资情况的对应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第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时,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形成时间。视听资料若无法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违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足以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效力,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