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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稳定高薪工作及多处房产。周某某主张其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目前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赵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某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收入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经济困难状况;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情感因素,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并邀请第三人(社区调解员)参与协调,试图促成双方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确认该款项为最终解决方案,此后互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形,法院应积极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通过诉前调解与公开开庭相结合的方式,既保障了弱势方的生存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类似家事案件的调解处理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