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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虚构债务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伪造电子借条以掩盖资金流向。谢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吴某存在明显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双方就房产分割及被转移款项的追回产生激烈争议,谢某主张吴某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银行电子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明吴某恶意转移财产。吴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结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部分事实的确认,重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查明吴某隐匿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谢某所有,谢某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被告吴某隐匿的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追回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鉴于吴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该部分款项全部归原告谢某所有;四、驳回被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利用电子支付手段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精准认定恶意转移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有力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事领域诚信原则的坚守。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