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黄某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该房产为个人财产,要求确认所有权并分割增值部分;麻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及补偿计算。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公平原则,对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款进行合理裁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婚前共同出资情况及还贷流水;被告提交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佐证房屋权属状态。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调查,厘清了婚前个人出资与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位于某市某区的商品房归被告麻某所有,麻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黄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2. 黄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 婚生女由麻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规则,特别是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利益。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数字化证据形式的规范与认可,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