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沈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婚后曾某某主张该房产包含夫妻共同还贷或增值部分,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曾某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声称沈某某在录音中承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沈某某辩称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不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一段录音视听资料,主张房产性质转化;被告沈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产权证书,证明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因婚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因素转化为共同财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性质,即便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也不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