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中国籍)与被告董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邓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查,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位于境外,国内仅有少量存款及一套按揭房产。被告董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对家庭贡献较少,且未承担主要家务。邓某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被告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涉外婚姻相关法律及国内法,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辩称财产分割应适用外国法,且拒绝支付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下的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金额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国内房产登记信息及收入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董某提交了境外工作证明及财产清单书证,主张财产分布情况。双方对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书证进行了审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原告邓某所有,邓某补偿被告董某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董某另行支付原告邓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使主要财产位于境外,法院仍可依据国内法对境内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作出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处理涉外婚姻中的经济帮助问题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