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董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争议为一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鉴于子女尚未成年,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存在较大分歧。董某主张车辆系婚后共同购买,应依法分割;杨某则辩称车辆由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对家中部分古董摆件的价值认定及归属亦争执不下,导致财产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诉讼由此引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聚会录像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购置及家庭财产状况。被告杨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评估。法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佐证车辆权属及动产价值。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杨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复杂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