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后因何某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何某某放弃部分共同财产以换取陈某某支付一笔经济帮助金。离婚后,陈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履行标准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涉及弱势一方在婚姻解体后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此前达成的离婚调解书及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物证与书证。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何某某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及陈某某的履行能力,旨在通过协商方式化解执行僵局,而非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同意分期支付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首期款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款分三期付清。若陈某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何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此方案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后弱势方经济帮助权的实质保障。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隐私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