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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某长期对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杨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该房产系赵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赵某某名下。杨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赵某某则认为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仅同意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此外,赵某某主张存在一笔50万元的共同债务,用于家庭经营,但杨某某不知情且未受益,拒绝承担。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明家暴事实,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债务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杨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作为书证,证实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同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涉案50万元债务流向赵某某个人账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赵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还款凭证,主张房产主要价值源于其婚前个人出资。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以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需向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综合考虑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三、赵某某名下的50万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杨某某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因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支持杨某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体现法律对受害方的保护。同时,严格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防止一方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家暴及债务争议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