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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郭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网店周转,未用于家庭生活。2023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及确认该50万元债务为郭某某个人债务。郭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分割比例及郭某某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主张债务未用于家庭;被告提交了网店经营记录及部分家庭消费转账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王某某需支付郭某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三、郭某某向李某所借的50万元债务认定为郭某某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综合考虑房产来源、贡献度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合理确定折价补偿金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