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无住房且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辩称原告有稳定收入及婚前房产,不属于生活困难情形,且原告主张的帮助金额过高。本案涉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情节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反驳原告生活困难的主张。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条件及数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当事人实际能力综合认定。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原告具备基本生存能力,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帮助请求的审慎态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