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审、二审均认定该房产为朱某个人财产,驳回麻某分割请求。麻某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麻某提交新证据主张该出资实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书面协议佐证。鉴于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出资性质认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平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麻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主张父母出资意图为赠与双方;朱某则提交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信息,证明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双方关于财产约定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麻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